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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详解全国首例“骨灰盒查封”案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7月07日作者:法制日报 余东明 王家梁

     老人逝前曾由律师见证、代笔立下遗嘱,将其个人财产平均分配给两女一子,但附加的一个条件是,“逝后葬于玉函山公墓,如有继承人不按此执行将取消其继承资格”。

  老人的此种担心并非没有必要。虽然两位女儿愿意遵照母亲的遗嘱安排后事,但同母异父的儿子却拒绝交出骨灰盒存放证,执意将骨灰送回老家安葬。协商不成、调解不开,最终,姐弟们闹上了法庭。

  近日,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在正式受理此案的同时,亦应原告一方申请,对寄存于火葬场内母亲的骨灰盒予以查封保存。据悉,这在全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。

 

遗书


 

先安葬后分财产


  老太的名字叫吉芳,1953年结婚生有一女吉霞。1957年离婚后与吕某结婚,生育一子吕朋、一女吕杰。2008年7月18日,吉芳觉得自己身体不适,便找来两名律师,由其中一位见证,一位代笔立下一份书面遗嘱。

  据遗嘱载明,“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,我只有3个法定继承人:两个女儿吉霞和吕杰,一个儿子吕朋。由于我现在住院需要医疗费,我决定将我的房子卖掉,款项存入银行由吕杰和吉霞共同保管,共同取款,用于我的生活开支、医疗费和在济南玉函山购买墓地以及处理我身后事宜。”

  与此同时,为了实现心愿,老人还在这份遗嘱后半部分,附加了这样一项条款,“剩余款项在我葬到玉函山公墓后由3个继承人平均分配,但是如果有继承人不按照将我葬在济南玉函山公墓这一条件执行,则取消其继承资格,遗产由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。吉霞和吕杰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,以上是我真实意思表示。”

  2008年10月,吉芳去世后,吉霞和吕杰正打算遵照遗嘱安葬骨灰,却遭到了吕朋的极力反对,原因是吕朋希望按照老家习俗,将母亲骨灰送回老家与其父亲合葬。

  3个继承人由此产生纷争,难奈吕朋掌握着骨灰盒存放证。为让母亲早日入土为安,2008年,吉霞、吕杰将吕朋告上法庭,请求对房产和其他财产依法分割继承。

 

庭审


 

查封骨灰兼办案


  庭审过程中,吕朋首先对母亲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存有异议,申请对该份遗嘱进行司法鉴定。但在法定期限内,吕朋并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,亦未缴纳鉴定费用,并口头表示放弃了鉴定。

  此外,鉴于该遗嘱的执行过程有先后顺序,需待条件完备方可启动执行程序,历下区法院审理后裁定中止审理。

  2010年,原告吉霞、吕杰在历下区法院另行起诉,要求被告吕朋按遗嘱与原告共同将母亲的骨灰安葬于玉函山公墓;如被告拒不履行遗嘱中的安葬义务,则由两原告吉霞、吕杰安葬,相关费用由原、被告共同承担。

  这时,吕朋再次提出不认可此份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,并向法院申请对遗嘱进行司法鉴定。

  此时,吉霞、吕杰最担心吕朋趁机转移母亲的骨灰盒,“如果是这样,即便打赢了官司我们还是未能完成母亲的遗愿”。最终,历下区法院应原告申请,依法对吉芳的骨灰盒进行了查封保全。

  法院认为,吉霞、吕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、第九十四条的规定,依法向殡仪馆发出了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,对吉芳的骨灰盒进行查封,其间不准转移、隐匿。

  另据介绍,与法官一同前往济南市某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时,吉霞、吕杰在母亲的骨灰盒前长跪不起,悲痛欲绝,让在场的人无不为之动容。

  目前,本案正在审理中。

 

解说


 

为何查封骨灰盒


  近日,本案的主审法官阮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,本案第一次诉讼中,吉芳在生前立有遗嘱,要求继承人在将其骨灰安葬于济南玉函山公墓后,方可对其遗产进行继承。这就是说,这份遗嘱属于附加前提条件的遗嘱。

  从所附条件来看,这份遗嘱并未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或他人的利益,如果该遗嘱真实,那么它就是一份有效遗嘱。

  与此同时,该遗嘱的执行过程也有先后顺序,需要条件具备后才可以开始财产继承,但被继承人的骨灰现仍寄存于火化场,是否可以安葬于济南玉函山公墓及安葬时间未能确定,尚不具备遗产继承的条件,因此,从尊重逝者遗愿、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、维护亲情关系的角度出发,法院依法及时对吉芳的骨灰盒进行了查封保存。(文中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)

 

案意


  骨灰的法律性质与尸体相同,均可成为民法上的权利客体,在骨灰上可以成立物权。骨灰的所有权在继承发生时即归继承人所有,因骨灰系具有人格因素的人体转化而来,所以行使骨灰的管理权时要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:死者生前对自己的身体依法具有处分权,死者在生前安置骨灰的意见,继承人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应予以实施。对骨灰的处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。骨灰的所有权人,在尊重死者遗愿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,可以依法行使其权利。